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办法解读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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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管理试行办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6项,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 完善监管制度

2. 明确备案要求

3. 加强监管协同

4. 明确法律责任

5. 增强制度包容性

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一、 哪些人需要履行备案

(一)直接上市的企业

直接上市的企业指注册在境内的企业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和目前的H股,D股,GDR发行人。

(二)间接上市的企业

1.根据《管理实行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

· 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 

· 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

2.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明确满足合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复星财富分析:境内直接或间接发行上市的企业,应当履行备案程序。 

二、 过渡期安排

(一)直接上市的企业过渡期安排

1. 自2023年2月17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开始接收备案沟通申请;

2. 对于已受理的直接上市的行政许可申请,2023331日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3. 2023331日起,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间接上市的企业过渡期安排

1.2023年3月31日起,属于备案范围的境内企业,已在境外发行上市或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存量企业:

· 《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同意注册生效等),且无需重新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如香港市场重新聆讯等),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

2.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

 

复星财富分析: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先考虑增量,对增量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对于其他存量企业备案将另行安排,给予充分的过渡期

三、 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

(一)境外发行上市

1.包含IPO,借壳上市,发行可换股证券,通过de-SPAC上市;

2.发行人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也应当按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例如于香港双重主要上市或二次上市的红筹企业;

3.在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发行的情形下,全流通的相关安排。

(二)境外发行上市后

1.包括再融资(含直接发行项下的股权激励)、发行境外上市证券购买资产相关安排;

2.其中采用分次发行的,需要在首次发行完成后履行备案程序说明拟发行证券总数,剩余各次发行完成后也需向证监会备案发行情况;

3.重大事项,例如控制权变更、境外监管或有关主管采取调查处罚等措施、主动终止上市或强制终止上市。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属于备案范围的,向证监会提交专项报告说明情况。

 

复星财富分析:

1.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行为(SPAC等形式),需要履行备案程序

2.发行人采用秘交或非公开方式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可向证监会申请延后公示备案情况,并在境外公开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四、 境外上市的监管红线

根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例如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查并认定存在相关影响的);

3.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4.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五、 备案流程及具体要求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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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法管理要求的后果

(一)备案阶段的监管方式

1.如果是国家安全相关,可以要求剥离境内企业业务、资产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境外发行上市对国家安全影响;

2.如果境外发行上市前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应要求境内企业暂缓或者终止境外发行上市,已经备案的可以撤销备案。

(二)未履行备案

1.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ps: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电邮至ibd@fosunhn.net 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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