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权重调整,对债市影响如何?

3 年前
利好地方政府债一般债
本文来自:珮珊债券研究,作者:姜珮珊、藏多

事件综述:

2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对我国实行了十年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调整和修订,也是响应了17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时代监管改革最终版》(以下简称为《新巴III》),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对此,我们着眼于《征求意见稿》、现行规定和《新巴III》之间的异同,点评如下:

事件点评:


1.差异化监管体系,降低中小行合规达标压力


《征求意见稿》里将银行按照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在信息披露方面需披露全套70张报表模板,在202911日前可适当简化资本并表处理和披露方式;第二档银行对于风险权重的划分更为简单(例如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披露、不单独划分专业贷款等),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可以简化处理,仅需披露8张报表;第三档银行主要是规模小于100亿元的小型银行,不再计算一级资本充足率,也可以不计提储备资本,但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7.5%8.5%,高于现行规则(分别为5%8%);信息披露方面仅需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2张报表。

差异化监管体系符合我国中小银行众多、尤其是农商行高度分散、管理能力普遍偏弱的特点,使得中小银行能够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降低合规成本,更好服务当地小微和三农经济。对于大型银行而言,披露要求和风险计量规则的细化有助于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管理的精细度。


2.支持对优质企业和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利好投资级信用债


银行贷款投放的资本占用压力缓解,对于优质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的竞争或加剧,贷款利率有望调降;对于满足“投资级公司”条件的信用债构成利好。《征求意见稿》对于企业债权的划分和《新巴III》一致,较现行规则增加了投资级公司和中小企业两个类别,分别适用75%85%的风险权重。尽管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高于《新巴III》设定的65%,但较现行的100%相比仍可以明显节约银行资本。此外,就《新巴III》中提及的投资级公司“必须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持有未偿付的证券”要求而言,《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较宽泛的定义,即公司在境内外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有存续股票或债券均可,或将促使企业使用股权或债权融资。对于小微企业的认定范围也有所放松,对单家企业的风险暴露由不超过500万元提升为1000万元。


3.房地产风险权重较国际版要求更严,调降幅度有限


房地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细化,节约资本效果或有限。与国际版监管思路类似,《征求意见稿》根据贷款价值比(LTV)、房产类型、还款来源对房地产风险暴露精细化设定风险权重。与《新巴III》相比,《征求意见稿》对各LTV水平对应的风险权重普遍更高。考虑我国首套首付比例多为三成,部分城市最低降至20%LTV很大可能会落在80%以下,对居住用房地产而言,在《新巴III》中对应约20%~30%的风险权重,而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应约40%~45%的风险权重,较现行的50%略有下降;如果还款实质性依赖于现金流(债务人还款来源中50%(不含)以上来自该房地产出售或租赁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则风险权重至少与现行规则持平甚至更高。对于商用房地产而言,若LTV60%~80%区间内,则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如果还款实质性依赖于现金流,则风险权重最低为90%,较现行的100%调降幅度也不大。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分析的使用LTV划分风险权重的方法具有一个重要前提,即房地产已全部完工。若不满足这一前提,则适用的风险权重是交易对手风险权重或150%(当还款实质性依赖于现金流时)。那么对于预售制住房贷款需求而言,资本占用成本可能较目前更高,或促使银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更为谨慎。

对于第二档银行而言,关于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规定仍与现行一致。


4.配置3个月以上存单和金融债的性价比将有所下降


《征求意见稿》对于其他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规定与《新巴III》一致,将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分为三类,其中,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缓冲资本要求,包括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被归为A级银行,对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债权设定20%风险权重(与现行规则一致),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设定为40%风险权重(较现行的25%有所提升)。虽然还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4%,且杠杆率不低于5%”的商业银行可以被归为A+级别、使用30%的风险权重,但从上市银行22H1的财务数据来看,实际上只有瑞丰银行满足这一要求,大部分银行仍将被归为A类。

从存量存单和金融债市场情况来看,截至218日,3M及以内存单、金融债占比仅分别为12%11%,且银行是主要的投资力量,这意味着大部分债券将受到影响。

二级资本债风险权重提升,预计不会引起大规模抛售,但信用分层或加剧。与现行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将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从100%调升到了150%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比照投资二级资本债的风险权重计量,风险权重随之也提升;永续债大多被银行自营认定为股权,风险权重依然是250%不变。

从投资者结构来看,截至212月,银行自营在二级资本债总托管规模中占比为30%;从存量二级资本债结构来看,截至218日,大行和股份行占比分别为61%21%,城农商行合计占比仅18%。大行表内资产体量大且资本补充渠道丰富,二级资本债资本占用成本上升的影响或有限;对于更多依赖于银行自营互持的中小银行而言压力更大,信用分层或加剧。


5.利好一般地方政府债


依据《新巴III》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具备特定的创收能力,以及具有可以降低违约风险的特定制度安排,则可以享受与主权或中央政府债权相同的待遇(即蕴含着风险权重降到0%的可能性)。《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地方债风险权重进行如此大幅的调整,但将一般债的风险权重从现行的20%调降到了10%,专项债依然保持在20%不变。

截至218日,83%的地方债由商业银行持有,其中,存续一般地方政府债规模共计14.44万亿元。风险权重调降10个百分点意味着可以释放出约1.2万亿元的风险加权资产(14.44*0.83*0.1)。若假设资本充足率为15%、资本利润率为10%,则风险权重调降10个百分点意味着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将上行约15bp。但目前一般地方政府债与国债利差已较窄,二级利差平均为12BP,实际利好幅度或小于15BP


6.资管产品穿透计量要求从严,利好利率债产品


在新规下,资管产品透明度越高,资本占用成本越低。偏好投向清晰、可穿透到底层的资管产品,资本占用成本更低的利率债产品或更占优。《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产品的监管思路与《新巴III》一致,依据能否穿透底层资产提出了三种风险权重计算方式:1)穿透法:如能够获取底层资产详细情况,可穿透至相应底层资产,适用相应权重;2)授权基础法:如不满足穿透计量要求,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等信息划分底层资产大类,适用相应权重;3)如前述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则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

此外,对于持仓信息不充分的资管产品而言,《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计算风险权重,但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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